94+n 最高行政法院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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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9日 星期三
100 年度 3 月份第 1 次(二)/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高等行政法院於司法院釋字第
650
號解釋公布(
民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公布)前,維持稽徵機關依
81
年
1
月
13
日
修正發布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下稱查核準則)第
36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設算利息收入之處分,而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後,司法院釋字第
650
號解釋已公布,且現行所得稅法第
24
條之
3
規定亦已公布,本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
財政部民國
81
年
1
月
13
日修正發布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36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既經司法院釋字第
650
號解釋宣告自該解釋公布日之
97
年
10
月
31
日起失其效力。對於高等行政法院維持稽徵機關援用上開規定所為設算利息收入處分之個案,其尚未確定者,本院應依司法院釋字第
650
號解釋意旨而為裁判。至於
98
年
5
月
27
日增訂公布所得稅法第
24
條之
3
,並無溯及既往之規定,尚無適用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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