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保險,依國民年金法第4條之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局辦理,並為保險人。勞工保險局以保險人地位承辦國民年金保險,則其就有關國民年金保險投保資格事項所為之核定,如與被保險人發生爭議,被保險人經內政部爭議審議程序後,對於審議結果仍有不服,應向何機關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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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法第 4 條規定:「本保險之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局辦理,並為保險人。」勞工保險局組織條例第 20 條之 2 規定:「本局為執行受委託辦理國民年金之承保受理、給付審理、財務及帳務、基金管理運用等相關業務,設國民年金業務處。」係以立法委託勞工保險局辦理國民年金保險業務,並授與國民年金保險人之法律地位。勞工保險局以保險人地位承辦國民年金保險,則就有關國民年金保險事項所為之核定,自以勞工保險局為原處分機關,並以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為訴願機關(本院 93 年 5 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參照)。
查國民年金法第 5 條固規定,國民年金保險爭議事項,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對保險人所為之核定案件發生爭議事項時,應先申請審議,為訴願之先行程序。又依內政部國民年金監理會設置要點第 1 點規定,國民年金監理會係由內政部依內政部組織法第 9 條規定所設立,為內部單位。惟依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 9 條規定,國民年金監理會為審議爭議事項,應由中央主管機關遴聘審議委員,以合議制方式審理。是國民年金爭議事項雖係以內政部名義作成決定,且內政部訴願委員會與國民年金監理會均為內政部內部單位,然因其組成人員不同,故內政部國民年金監理會作成審議決定後,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對審議決定如有不服,仍應向內政部訴願委員會提起訴願,由內政部訴願委員會依法作成訴願決定,並不影響行政監督之層級性。
另查訴願管轄權為法定權限,不具法定管轄權者所為之訴願決定屬管轄錯誤,原判決如予維持者,本院應廢棄原判決並撤銷訴願決定,以維護當事人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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