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n 最高行政法院 決議
最高行政法院決議匯集重要法律思維,圖示表達僅供參考。 依據創用CC模式,允許散佈修改/非商業使用,匯聚創思以增加民眾了解。
2008年6月27日 星期五
97 年 6 月份第 3 次/ 應列為參加人
行政訴訟法第
41
條、第
42
條及第
44
條之參加人,於原告或被告上訴後,雖未具狀答辯或陳述,於裁判書當事人欄仍應列其為參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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