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n 最高行政法院 決議
最高行政法院決議匯集重要法律思維,圖示表達僅供參考。 依據創用CC模式,允許散佈修改/非商業使用,匯聚創思以增加民眾了解。
2013年8月20日 星期二
102 年度 8 月份第 2 次/ 環境講習處分
環境教育法第
23
條規定之環境講習在於使違規污染者加強環境保護意識,充分瞭解環境問題,體認環境倫理及責任,避免再度違法受罰,僅具教育及警告作用,此與剝奪人民現有權益相較,其性質尚屬輕微,核屬行政訴訟法第
229
條第
2
項第
4
款概括規定所稱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故處分機關依環境教育法第
23
條各款規定命相關人員接受環境講習
1
至
8
小時之處分,受處分人如有不服而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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