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20日 星期二

102 年度 8 月份第 2 次/ 環境講習處分



環境教育法第 23 條規定之環境講習在於使違規污染者加強環境保護意識,充分瞭解環境問題,體認環境倫理及責任,避免再度違法受罰,僅具教育及警告作用,此與剝奪人民現有權益相較,其性質尚屬輕微,核屬行政訴訟法第 229  條第項第款概括規定所稱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故處分機關依環境教育法第 23 條各款規定命相關人員接受環境講習 1小時之處分,受處分人如有不服而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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