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1日 星期四

102 年度 8 月份第 1 次聯席會議(一)全案舉發成立之審定



申請發明專利,其申請專利範圍固得包括一項以上之請求項,惟各請求項與專利說明書及圖式仍屬一發明專利之整體。經核准專利後遭提起舉發,專利專責機關依 93 日修正施行專利法第 69 條規定,將舉發書副本送達專利權人提出答辯後,逐項審查結果,認部分請求項不具進步性時,得據同法第 71 條第項第款、第 64 條第項及第 2項規定,依申請或依職權通知專利權人限期更正。如專利權人未為申請或未依通知更正,在法無分項審定明文時,基於前述專利整體性,專利專責機關為全案舉發成立之審定,尚無違法。
至於審定後於 102  日修正施行專利法第 82 條第項分項審定之規定,依同法第 149  條第項規定,於此並不適用,原全案舉發成立審定之合法性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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