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26日 星期二

102 年度 2 月份第 2 次/ 撤銷權除斥期間之起算點


行政程序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第117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如屬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且其撤銷純係因法規適用之瑕疵,不涉及事實認定錯誤之情形,應如何起算2年之除斥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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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 121  條第項規定:「第 117  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年內為之。」法文明示「知」為撤銷權除斥期間之起算點,在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且其撤銷純係因法律適用之瑕疵時,尚非僅以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可得知悉違法原因時,為除斥期間之起算時點,仍應自有權撤銷之機關確實知曉原作成之授益行政處分有撤銷原因時,起算年之除斥期間。又是否確實知曉有撤銷原因者,乃事實問題,自應具體審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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