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購得土地後,未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即與丙訂立土地買賣契約,將土地出售予丙,並由乙名義直接移轉登記為丙所有。嗣經查獲,甲遭依土地稅法第54條第2項及平均地權條例第81條規定處以罰鍰。則甲因出售該地予丙所獲增益,是否屬所得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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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6 款規定出售土地之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係因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已受土地增值稅之核課,為免重複課稅,故不再就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購買土地未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依民法第 758 條第 1 項規定,並未取得土地所有權,非土地所有權人,其再行出售該土地,使原出賣人直接移轉登記為新買受人所有,因其未受土地增值稅之核課,縱被依土地稅法第 54 條第 2 項及平均地權條例第81 條規定處罰,仍非屬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因此所獲增益,非屬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6 款所稱之「出售土地」之交易所得,自不得免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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