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n 最高行政法院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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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26日 星期二
105 年 4 月份第 2 次/ 罰鍰處分之義務人遺產
下命處分生效後,即具執行力,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為強制執行。據稅捐稽徵法或稅法課處罰鍰之處分,屬下命處分,依稅捐稽徵法第
50
條之
2
規定,於行政爭訟程序終結前,免予移送強制執行,係法律特別規定暫緩執行,而非該處分不具執行力。因此,在受此類處罰鍰處分之義務人留有遺產之情形,有司法院釋字第
621
號解釋之適用,本院
90
年
12
月份第
2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在此情形,不得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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