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26日 星期二

105 年 4 月份第 2 次/ 罰鍰處分之義務人遺產



下命處分生效後,即具執行力,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為強制執行。據稅捐稽徵法或稅法課處罰鍰之處分,屬下命處分,依稅捐稽徵法第 50 條之2 規定,於行政爭訟程序終結前,免予移送強制執行,係法律特別規定暫緩執行,而非該處分不具執行力。因此,在受此類處罰鍰處分之義務人留有遺產之情形,有司法院釋字第 621  號解釋之適用,本院 90 12 月份第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在此情形,不得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