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26日 星期二

105 年 1 月份第 2 次/ 理監事選舉屬於私權行為



























人民團體法第 54 條規定:「人民團體經核准立案後,其章程、選任職員簡歷冊或負責人名冊如有異動,應於 30 日內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其中關於選任職員簡歷冊之「核備」是否為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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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中職員(理監事)透過會員選舉產生(人民團體法第 17 條參照),屬於私權行為,並為團體自治之核心事項。有所異動時,依人民團體法第 54 條應將職員簡歷冊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徵諸其立法意旨,係為使主管機關確實掌握團體動態,並利主管機關建立資料,核與異動原因(選舉)是否因違法而無效或得撤銷無涉。故報請案件文件齊全者,經主管機關核備時,僅係對資料作形式審查後,所為知悉送件之人民團體選任職員簡歷事項之觀念通知,對該等職員之選任,未賦予任何法律效果,並非行政處分。

2016年1月12日 星期二

105 年 1 月份第 1 次/ 團體自治事項,行政權原則上不介入































甲以其經某祭祀公業派下員大會選任為新管理人,提出相關資料請求主管機關
就其為新任管理人為備查,遭主管機關否准。該否准備查之行為是否為行政處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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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管理人選任係屬團體自治事項,行政權原則上不介入。是管理人選任後雖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備查,然綜覽祭祀公業條例,尚無以備查之介入,始令其對外發生一定法律上效果之規定或意旨。因此,新任管理人申請備查當僅係供主管機關事後監督之用,是否准予備查,因無法律效果,均非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