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不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行政處分所提之訴願,應由行政院或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管轄?亦即,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對於人民不服該會之行政處分所提起之訴願案件,未送由行政院受理訴願,有無牴觸訴願法所定訴願管轄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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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處理有關事項,應依解釋意旨為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 185 號、第 188 號解釋有案。本院就人民不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稱通傳會)之行政處分所提之訴願,應由行政院或由通傳會管轄?發生見解歧異,並於依法行使統一法令見解之職權時,就其是否涉及處理與釋字第 613 號解釋「有關事項」,發生適用釋字第 613 號解釋之疑義,爰依法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就釋字第 613 號解釋之適用範圍,為補充解釋。案經司法院大法官 97 年 12 月 26
日大法官第 1333 次會議議決不受理案件第 12 案決議「有關不服通傳會行政處分之訴願管轄問題,並不在本院釋字第
613 號解釋之解釋範圍內,自不生就此聲請補充解釋之問題」,故不受理。是釋字第 613 號解釋理由 2 第 2 段雖謂「承認獨立機關之存在,其主要目的僅在法律規定範圍內,排除上級機關在層級式行政體制下所為對具體個案決定之指揮與監督」等語,但並非有關不服通傳會行政處分之訴願管轄問題所為之釋示。
故本院就人民不服通傳會之行政處分所提訴願應如何定其管轄機關,依法行使統一法令見解之職權時,並非處理與釋字第 613 號解釋「有關事項」,故不發生應依釋字第 613 號解釋意旨為之問題,合先敘明。人民不服通傳會作成之行政處分提起訴願時,因通傳會組織法及其他法規就其訴願管轄並無特別規定,而通傳會係行政院所屬之行政機關,其層級相當於部會等之二級機關,故應依訴願法第 4 條第 7 款規定,由行政院管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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