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27日 星期五

97 年 6 月份第 3 次/ 應列為參加人



















行政訴訟法第 41 條、第 42 條及第 44 條之參加人,於原告或被告上訴後,雖未具狀答辯或陳述,於裁判書當事人欄仍應列其為參加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