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n 最高行政法院 決議
最高行政法院決議匯集重要法律思維,圖示表達僅供參考。 依據創用CC模式,允許散佈修改/非商業使用,匯聚創思以增加民眾了解。
2012年2月14日 星期二
101 年度 2 月份決議/ 續行訴願程序
自程序之保障及訴訟經濟之觀點,訴願法第
82
條第
2
項所謂「應作為之機關已為行政處分」,係指有利於訴願人之處分而言,至全部或部分拒絕當事人申請之處分,應不包括在內。故於訴願決定作成前,應作為之處分機關已作成之行政處分非全部有利於訴願人時,無須要求訴願人對於該處分重為訴願,訴願機關應續行訴願程序,對嗣後所為之行政處分併為實體審查,如逕依訴願法第
82
條第
2
項規定駁回,並非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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